重慶純水設備解讀:《黃河保護法》如何促進黃河流域工業企業的綠色發展
【重慶水處理設備網http://xqccscq.com/】《黃河保護法》通過立法將國家重大戰略轉化為指導具體行動的法律,為今后整個黃河流域的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撐。 其中,“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節水”的方針將深刻影響黃河兩岸的生活、生產和經營活動。本文將從企業的角度,看《黃河保護法》如何促進黃河流域工業企業的綠色發展。 “一盤棋”下,強化行政許可。 《黃河保護法》的一個明顯特點是對黃河流域保護機制的整體性、系統性和統籌性。法律規范的表現之一是國務院的整體決策權和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統一從中央行政機關接收。國家建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協調機制,綜合指導和協調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審議黃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和重大項目,協調跨區域、跨部門重大問題,督促檢查有關重要工作落實情況。 黃河流域部分資源的使用許可權由中央行政機關直接行使,具體包括:國家對黃河水量實行統一分配。國務院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制定和調整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黃河水量分配方案由國務院批準,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在取水許可審批級別上,黃河干流取水、重要跨省支流指定河段以上取水由國務院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直接負責審批。其他取水口由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黃河流域,國家實行高耗水行業負面清單和淘汰高耗水行業目錄。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高耗水行業負面清單和淘汰高耗水行業目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黃河流域水資源評價和承載能力調查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劃定水資源超載區、臨界超載區和非超載區的依據。當地人民政府將根據最新的劃界結果對該區域實施差異化管理。國家對黃河流域河道采砂實行規劃許可制度。國務院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采區,規定禁采期。未經國務院批準,禁止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 可以看出,有些行政許可事項是國務院直接審批的,有些不是中央行政機關直接審批的,但國務院行政許可權的行使對地方行政機關的審批權限有直接影響。這些都體現了黃河流域保護的整體性,也提醒黃河流域沿線企業不僅要關注地方政策,還要密切關注國家層面黃河流域保護的大政方針政策,提前做好預判和預案,避免因“資源約束”而陷入被動局面。 水資源剛性約束倒逼企業節水。重慶純水設備 黃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資源短缺。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實行黃河流域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并明確寫入法律,以法律形式保證其“剛性”執行,主要體現在: 1.國家在黃河流域實行強制性用水定額管理制度。這個強制性用水定額的全稱是《黃河流域高耗水行業和服務業強制性用水定額》,分為國家用水定額和地方用水定額。地方用水定額是國家用水定額的補充或收緊。黃河流經其他省區供水區的黃河流域和其他有關縣級行政區域的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用水定額;用水量超過定額的,應當限期實施節水技術改造。 2.取水規模以上單位實行取水在線監控。在線監測是企業并不陌生的一種監管方式。取水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并不是《黃河保護法》首次提出的。一些水資源短缺的省市早在2014年就提出了安裝在線計量設施的要求。然而,這些規定無論是效力水平、適用范圍,還是處罰力度,都遠遠不能滿足整個黃河流域節水監管的需要。《黃河保護法》借鑒了實踐中的有效做法,從法律層面對取水在線計量設施的安裝做出了統一規范。其中明確要求,取水規模以上的單位,必須安裝“合格”的在線計量設施,以“保證設施正常運行”。另外,從經濟角度制定處罰措施,明確、詳細、有力,讓取水單位“不敢”故意違法。 關于“取水規模以上”的問題,《黃河保護法》規定“取水規模標準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2021年6月水利部發布的《水利部關于加強取水監測計量工作的意見》中提出,地表水年允許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允許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原則上應當安裝在線計量設施。這個“取水尺度”是國家標準。筆者認為目前可以作為參考,重慶GMP純化水設備但不排除水行政主管部門下一步會對黃河流域進行專門規定。 3.充分發揮政府對市場的調節作用。一方面體現在建立水價體系,促進節約用水。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規定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高耗水行業和服務業用水價格逐步提高,非居民用水價格超限額逐步提高,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黃河流域全行業節約用水。另一方面,國家在黃河流域建立了有利于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節約集約利用的價格機制,對高資源消耗行業的限制類項目實行限制性價格政策。 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 1.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進一步提高。一方面,在國家層面,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單獨制定了嚴于一般水環境質量標準的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另一方面,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嚴于黃河流域的地方水環境質量標準。對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功能區,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更加嚴格的措施,削減水污染物排放總量,限期達到水環境質量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2.地方性污染物不再是監管空白區。這部法律規定,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行業和特殊污染物,以及國家有具體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補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規定,為存在(一)工業密集,突出的水環境問題;(二)現有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滿足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要求的;(3)流域或區域水環境狀況復雜,無法適用統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三種情況之一的,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必須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從法律層面界定了新污染物控制和治理的行政責任。對在用化學品的系統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和控制將很快提上日程。加快有毒有害物質的綠色替代,減少黃河流域石化行業新污染物的排放,重慶純水設備是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4.企事業單位地下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水污染防治法》對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力度不夠。除了一般性的禁止,直接針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相對較少。相關企業采取了防滲漏措施,建設了地下水水質監測設施進行監測,基本可以認定為合法。《黃河保護法》借鑒《地下水管理條例》,專門制定并公布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要求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使上市企業地下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明確,同時有效保障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 5.這部法律進一步加強和運用了行政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草原法》等法律都有“代孕處理”和“強制拆遷”的相關規定。《黃河保護法》在現有適用領域的基礎上,進一步延伸了這兩種行政執法方式的適用對象: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擅自損毀或者占用黃河流域淤地壩的,經責令限期治理而未實施的,或者經責令采取補救措施而未實施的,予以治理或者代為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對于在黃河流域河湖管理范圍內修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還規定除罰款外,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代為強制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當然,除了以上幾點,企業的主要責任還體現在土壤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生態保護等方面。鑒于現有法律,本法沒有重復列舉。重慶GMP純化水設備 筆者認為,《黃河保護法》是一部高質量的流域立法。根據黃河流域的實際癥結制定有針對性的規范,必將推動黃河流域的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建議沿黃流域企業注意加強學習,盡快將相關新要求融入企業環境合規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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